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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73号
发布时间: 2026-06-03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173号

青岛楠宇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YQCKF4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6〕37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79)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6〕37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5月2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二通〔2026〕375号

青岛楠宇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YQCKF4B):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6〕14号)列明的罚款140,000.00元缴纳入库。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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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73号
发布时间:
2026-06-0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173号

青岛楠宇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YQCKF4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6〕37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079)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6〕37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5月2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稽二通〔2026〕375号

青岛楠宇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YQCKF4B):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6〕14号)列明的罚款140,000.00元缴纳入库。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